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培 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)《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 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88比分直播:全日制在校本科生,研究生、 留学生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( 以下统称为违纪)的学生,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、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,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
第四条 学生违纪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:
( 一)警告;
( 二)严重警告;
( 三)记过;
( 四)留校察看;
( 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,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的,处分期为 6 个月;给予记过处分的,处分期为9个月;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,处分期为12个月。
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,分别裁决,合并执行;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处分。
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 予处分:
( 一)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并能及时改正的;
( 二)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,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 有立功表现的;
( 三)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;
( 四)其他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。
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重处分:
( 一)认错态度不好,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 节的;
( 二)教唆或者胁迫、诱骗他人违纪的;
( 三)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,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 恐吓、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;
( 四)对检举人、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;
( 五)后果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;
( 六)受处分期间,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七)同时违反多项纪律或屡次违反纪律的;
( 八)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。
第九条 受违纪处分者,给予以下附加限制:
( 一)受处分期间,取消其奖学金、助学金以及其他评优评 先资格;
( 二)担任学生干部者, 由相应任职机构免去其所任职务;
( 三)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,在作出处 分决定之前,暂缓发放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,待处理完毕后视处 理结果再决定是否发放。
第十条 党、团员受纪律处分的,党、团组织应给予其相应 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。
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
第十二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为首 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 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 二)书写、制作、张贴、投递、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、 标语、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、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, 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;
( 三)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;
( 四)组织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从事传播、 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动的;
( 五)组织、参与非法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;组织、策 划、煽动或参与罢课、阻塞交通、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 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秩序、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的。
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行为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 二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被处行政拘留的,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 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被处警告或罚款的,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四)吸毒、贩毒或教唆、容留他人吸毒、贩毒的,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;
( 五)参与封建迷信活动、邪教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;
(六)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或欺骗、诱惑同学加入传销组织的,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七)侵害其他组织、他人合法权益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,寻衅闹事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怂恿、策划打架斗殴,未伤及他人的,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;伤及他人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致人轻伤 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致人重伤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 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;
( 二)参与打架,动手打人,伤及他人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的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伤的,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致他人重伤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 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;
( 三)对先动手打人、持械行凶打人、为首结伙斗殴、酒后 斗殴、侮辱殴打教职工、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,或打架事件已经 终止,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的,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,从重处分;
( 四)凡私藏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,或以 “劝架” 为名偏袒一方,挑起事端,促使事态扩大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;
( 五)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伪证,掩盖事实真相,造成调查 困难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六)打架事件发生后,不通过组织,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方 式私下解决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借“私了”等敲诈勒 索他人钱物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七)打人致伤的除给予处分外,还须依法赔偿损失,赔偿 由事端挑起者、怂恿策划者、打人者、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 担。
第十五条 对损坏公、私财物的,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 重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在桌椅、墙壁或其他公共场所乱画乱刻,情节较重的, 给予警告处分;
( 二)损坏公、私财物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,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;
( 三)损坏公、私财物价值在 2001 元以上、5000 元以下的,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 四)损坏公、私财物价值在 5001 元以上的,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 五)损坏公、私财物,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,无论 损坏价值多少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 六)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的,按本条前几款规定从重处 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六条 偷窃、骗取、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,除追回赃 款、赃物,赔偿损失外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下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 二)财物价值在 501 元以上、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;
( 三)财物价值在 3001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;
( 四)为作案者望风、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或包庇、窝赃、 销赃者,与作案者同论。
第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动,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在涉外活动中,做出有损国格、人格的行为的,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二)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,性质恶劣的,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 三)侮辱、猥亵妇女,调戏、骚扰他人的,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四)违反社会公德,破坏他人婚姻、家庭关系的,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五)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,或者在校园内 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六)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有卖淫、 嫖娼等性交易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七)组织或参与有损大学生、学校形象或破坏校园秩序的 网络直播等新媒体活动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,影响 恶劣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八)违反实习纪律、实习单位工作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的,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九)用麻将、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,视 其情节、后果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组织赌博的,给予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;
(十)参与网络刷单、网上裸聊、电信诈骗等行为的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造假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;
( 二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,或者代写、买卖论文的,从重处 理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 三)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其他情形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请销假管理规定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未经批准擅自离校,连续离校天数 3 日(不含)以内 的,给予警告处分;3 日以上 7 日以内(不含)的,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;7 日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二)请假时间期满不及时返校,且不办理续假手续的,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秩序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,扰乱公共秩序的,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二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法规、 校纪执行公务的,或不服从管理,殴打学校执勤人员,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三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;
( 四)破坏公共卫生,严重损害花草树木的,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;
(五)从事传销或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或引诱他人从事传 销或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;
( 六)私自到江河、湖泊、池塘等游泳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七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 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
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;
( 八)擅自举办募捐、接受赞助、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 的,除上缴非法所得外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九)散播不实消息、造谣传谣、实施网络暴力,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十)不服从学校管理,拒不执行突发事件状态下所在地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、通知、采取 的措施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一)明知自身患有法定传染病却隐瞒病情,拒不接受治 疗或采取防治措施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刻意隐瞒自身 重大病情、提供虚假信息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;
(十二)违反校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;
(十三)转租、转借学生证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, 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十四)未经批准,在学校张贴、散发宣传品、印刷品或拉 挂横幅的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十五)扰乱校园秩序的其他情形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未经批准私自校外住宿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二)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或继续申请校外 住宿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经批准在校外住宿,但违反 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 三)私自调换、占用学生宿舍,私自出借、出租床位,私 自更换门锁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四)未经批准,擅自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,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五)擅自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,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六)在宿舍或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线、私装洗衣机,在宿 舍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、电炉、电热毯、电热锅、电热杯、电热 水器、电水壶、电吹风、煮蛋器、电夹板、烘鞋器、暖手宝、豆 浆机、榨汁机、制冰机、电动车电池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或器 具,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事故的,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赔偿相关损失;
(七)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、酗酒、打闹、吹拉弹唱等影响 他人正常休息,经劝阻不听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八)在宿舍区域使用明火、做饭菜、乱扔烟头等,未造成 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,并赔偿相关损失;
(九)在宿舍区域饲养猫、狗、蛇、鼠、鸟、兔等对人身安 全或住宿环境造成影响的宠物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)在宿舍区域燃烧物品、燃放鞭炮,或存放、使用易燃、 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十一)在宿舍区域从事各种传销、经营性活动、收费性活 动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二)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、垃圾等,经劝阻不听或造 成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并赔偿相关损失;
(十三)私自移动、拆装宿舍内的家具及设施设备的,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四)在门厅、走廊、消防通道、宿舍、阳台堆放自行车、 电动车、丢弃杂物的,给予警告处分;
(十五)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每周对宿舍内务卫生安全进行定 检排名,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,对于内务卫生安全 情况表现差的个人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,拒绝配 合学校检查以及学校住宿管理工作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的处分;
(十六)晚归时锤门、踢门、态度恶劣,通过攀爬围墙、楼 栋、铁门等方式进入宿舍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 处分;
(十七)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违规携带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,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擅自移动、损坏消防设施的, 改变其用途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并赔偿相关损 失。
第二十三条 缺乏诚信,通过弄虚作假获利的,除追回所获 相关证书及全部奖金,并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在各类奖助评定、先进评选、综合测评及其他资格认 定、检查中弄虚作假、谎报瞒报信息、冒名顶替的,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二)买卖、盗用、冒用、涂改、伪造、变造学生证、校园 卡、出入证或其他证件、证明性文件、单据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 三)在填报各种表格、材料、申请中,伪造事实,或有私 刻、私盖或伪造公章,涂改、伪造成绩单和教师签名等弄虚作假 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第二十四条 违反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搜集、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,或 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学校有关文件、资料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,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;
( 二)在论坛、贴吧等网络上传播有害信息、制造不稳定因 素、煽动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闹事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;
( 三)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或发布虚假信 息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 四)开发运行含有“188体育app:”名称的网站( 网 页、栏目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、短视频账号等)的,造成不良影 响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五)使用黑客软件等手段攻击网络或计算机程序的,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;
( 六)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、传 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篡改、删除、破坏等,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七)制作、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、影响或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、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
网络、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的,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 八)将本人使用的账号(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权限)转让、 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 络造成危害后果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九)登陆非法网站、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 联网,或通过互联网络,制作、发布、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、 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民族团结、宣扬邪教迷信、散布谣言扰乱社 会秩序或攻击学校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各类有害信息的,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一个学期内未经请假无故旷课( 以实际授课时 数计)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数额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 一)累计达 10—19 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( 二)累计达 20—29 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 三)累计达 30—39 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( 四)累计达 40—49 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 五)累计达 50 学时及以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 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,根据《188体育app: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。
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
第二十七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。
校务会、分管校领导、二级教学单位、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, 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:
( 一)开除学籍处分,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分意见,进 行合法性审查,校务会审查决定,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;
( 二)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学生工作部、教务处或研究 生教育教学部提出拟处分意见,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;
( 三)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决定, 并报学生工作部、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,须 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,学生工作部、教务处、研 究生教育教学部或二级学院根据调查事实和学生申辩情况,确定 处分等级,向学生下达《拟处分通知书》( 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及《拟处分通知书》送达人应在通知书上签字);
处分学生的材料(包括签字的《拟处分通知书》、调查材料、 证据材料、学生违纪综合材料、陈述材料、申辩材料等)要完备。 处分旷课学生,须附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旷课原始记录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:
( 一)学生的基本信息;
( 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( 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( 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( 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学校相关部 门、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,并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文件复 印件邮寄给学生家长。
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由学生所 在二级学院面交学生本人,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,并要求学 生本人在存档的处分文件上签名,学生拒绝签收的,学生所在二 级学院可以留置方式送达;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,学生所在二级 学院可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、校园公告栏内公告 7 日,期满后 视同送达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,学生对学校的决定 有异议的,有权提出申诉。学生申诉依照《188体育app:学 生申诉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 后 30 日内,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。处分解除后,学生获得 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(一)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, 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:
1.遵纪守法,未再受处分;
2.真诚悔改,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,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; 3.刻苦学习,成绩良好;
4.热心公益,乐于奉献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 动。
( 二)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 现的,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申请处分解除的,除须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,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:
1.受处分后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、体育等比赛中取 得优异成绩;
2.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。
( 三)处分期限内,受处分者有转学、退学、毕业等离开学 校的情况,如果表现突出,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。
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,需填写《解除处分申请 表》(见附件)。 申请表需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,报 学生工作部审批。
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、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, 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第三十五条 处分不可撤销,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委 员会确认存在错误、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确需给予处分的, 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。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解释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,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附件
188体育app: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
姓名 |
| 性别 |
| 学号 |
| 出生日期 | 年 月 日 |
民族 |
| 政治面貌 |
| 原处分文号及 文件下达时间 |
|
所在二级 学院 |
| 年级班级 |
|
家庭住址 |
| 邮 编 |
|
何时何原因受过 何种违纪处分 |
|
申请解除 理由(考 察期表现 及获奖情 况等) | 学生签名: 年 月 日 |
所在二级 学院审核 意见 | 表现鉴定: 班主任签字: 年 月 日 | 表现鉴定: 分管辅导员签字: 年 月 日 |
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: (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) 年 月 日 |
学生工作 部审核意 见 | 经办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部长签字(公章): 年 月 日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说明:1.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填写申请表,并附思想汇报(申请表和思想汇报须黑色墨水手写);2.本表一式三 份,双面打印,连同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审批。违纪学生、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一份,一份归入学生个人 档案;3.本表空白可复印,在学工部网站下载。